招标采购管理的实质是多个不同组织围绕采购流程发生信息交换,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化过程。招标人在这个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承担着发起招标采购、组织招标采购、履行招标采购等多项重要职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招标人管理和程序管理交叉
招标采购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法律赋予招标人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招标人的权利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不能由招标人私自决定,而是引入评标委员会机制以制衡招标人的权利。
二、系统内和系统外交叉管理
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方是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这些主体构成运行系统。为特定项目提供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构成运行辅助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组成监督管理系统。以上三个系统构成招标采购管理大系统,其管理难度和幅度相对复杂。
管理难度表现为:投标人属于博弈群体,是招标人的管理对象。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公平、科学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人和投标人属于博弈相对方,招标人应当通过有效管理,将相互竞争的投标人、招标人自己进行有效组织,依照特定规则完成合同签订。
招标管理幅度表现为:招标采购活动的运行系统按照私权利范畴应当是合同相对方:招标人和投标人。由于采购标的的公共属性,评标委员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构成相对独立子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相对方互相制约,招标人不能自己决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能制定规则。在这种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中,招标人实施有效管理体现了招标人管理水平。
此外,行政监督管理作为独立的监督管理系统,应当对招标采购运行系统实施有效监管。运行系统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行政。
三、项目管理和运作管理交叉
在招标采购管理中,招标人、采购部门依据企业采购战略和项目本身合同策划,明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方案,最终组织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这些工作属于项目管理范畴。
投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基本相同的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督。这些活动均属于运作管理,其特点是:管理活动的重复性、管理方法的确定性、资源需求的固定性、任务普遍性和组织机构的长期性,并以效率和有效性作为管理目标。
四、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交叉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标的涉及公共利益,国家通过相应监督方式进行管理,其中行政监督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招标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属于工商管理范畴,管理目标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和通过制度设计维持公平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