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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与招标投标异议有何区别?

《政府采购法》将供应商向采购人主张权利的救济方式称之为“质疑”,而《招标投标法》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主张权利的救济方式称为“异议”。质疑和异议本质上没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异议主体不仅限于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而且包括能证明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时限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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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方式差异

质疑须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而异议的提出方式没有法定要求。


4.答复期限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对招标项目结果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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